领导回答:“问,马上就问。”
也不知道是因为有律师的存在,还是忌惮程时的身份。
国安局讯问之后,也没有找到任何证据。
梁承业虽然在离开133厂前,就去程时那里打了一个月螺丝。
可是只是打螺丝的话,如何判定人家泄密?
其次,梁承业是利用休假时间去程时那里打螺丝。
这也没有违反133厂的规定和国家的任何一条法律。
现在唯一的问题就是那个保密协议了。
按照这个保密协议的条款,是可以认定梁承业违约,就要赔偿天价违约金。
可是如果仅仅是因为梁承业入职民营企业就要他赔这么多钱,那岂不是堵死了下岗职工的生路?
职工从国有企业下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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